失败的围堵:医院应诉‘奥步’面面观(1)

围堵场所: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医院奥步:经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04年12月19日和2004年12月25日作出司鉴(文)字第20041359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危重症护理记录单”上“时有烦躁不”五字处有明显擦刮添加,但不能判读原有字迹。
奥步玄机: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出庭接受了质询。在对扬州某医院危重病护理记录单上“时有烦燥不安”一节进行质证时,鉴定人认为,从公平角度,应将这几个字去掉,由原告填写,但有两个条件,一是所写内容是描述神志异常的,二是要符合医疗用语,可能是四到五个字。庭后,原告填写了“颈项强直”四个字。经法院询问该鉴定人,鉴定人认为,患者如出现“颈项强直”的症状,则表明患者颅内高压明显。在此情况下如不作脑部CT检查,则有明显过错。
违反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结局后果:法院认为:关键时间段的护理记录被扬州某医院刮擦、涂改、造成原有内容不能判读,其涂改后的内容不足以让人确信其记载的内容的真实性。1月27日23:12时系患儿病情的转折关键时间,此时的医疗文证材料又是两次司法鉴定的重要基础材料。扬州某医院刮擦涂改了此记录,使医院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采取了符合医疗规范的医疗行为难以考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扬州某医院对该节重要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后医院败诉。
(医案旁听网根据宋中清律师的讲解整理)

小链接:“奥步”在中国地方领导人选举中出现,意思是“不好的招数”、“烂招”、“贱招” 。“奥步”就是违反公平竞争,非正义或者非法的手段,阴招、损招。
小链接:围堵,从四面包围堵截。医疗诉讼中的“围堵”,借指医方把纠纷引向特定场所,仍不与患方正面解决纠纷,用“奥步”围而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