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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被指延误救治和不当抢救患儿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8-27 11:42:21 / 个人分类:案件

  【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被诉延误救治患儿韦妹致死医疗损害赔偿案于2008年8月19日上午在广西南宁青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国十大律师名人”宋中清律师代理原告参加了庭审。 宋中清律师根据现有的病历资料指出医院延误救治、不当抢救患儿,医疗过错十分明显。

    宋中清律师在当庭发表的《关于鉴定问题的意见》中列举了广西医大附院在治疗患儿韦妹时存在的医疗过错。包括——

延误2小时救治患儿

    广西医大附院的门诊病历记录证实,广西医大附院门诊接诊时间是2005年4月17日上午12点10分至下午2点20分,中间竟然相隔2小时零10分。也就是说刚从上林县转院急诊,其诊断是急性心衰,急性心肌炎等,患儿病重没有得到医方重视,没有马上收入儿科重症病房进行抢救治疗。

给“死人”做护理滴药物

    广西医大附院的24小时内死亡记录第2页证实,患儿韦妹于2005年4月17日下午3点01分时测患儿心跳0次∕分,呼吸0次∕分,血压测不出。并且此后,患儿再也没有心跳、呼吸、血压。而广西医大附院的长期医嘱单记载:当天下午3点20分有4项医嘱:进口呼吸机使用、人工呼吸插管术后常规护理、中心吸痰、气管药物滴入。医院竟然给死人做护理、滴药物。

延误3小时找病因

    24小时内死亡记录证实,从医院接诊至患儿出现心跳停止,中间相隔约3个小时的时间,广西医大附院没有组织相关专家会诊。医院延误治疗,没能在及时找到病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抢救治疗。

延误25分钟抢救呼吸

    广西医大附院2005年4月17日下午3点25分的护理记录证实,此时医院才对患儿进行气管插管加压给氧。而此时患儿已经呼吸、心跳停止25分钟,死亡已经不可逆转,患儿失去了抢救的最佳时机。广西医大附院只是做无效抢救和过度医疗。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重症监护室没有医生在现场

    2005年4月17日下午2点45分护理记录,“患儿反应差,刺激后无哭声,立即报告值班医生”。而医嘱单上相同时间医生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这充分证实广西医大附院重病监护室没有医生在现场。

抢救患儿措施不力

    患儿自出现呼吸、心跳停止后,院方除单纯反复使用肾上腺和纳洛酮外,未见有使用其他呼吸及心脏兴奋剂。纳洛酮属于鸦片类药物拮抗剂,不是很好的呼吸兴奋剂,当使用没有效果时应当及时更换其他更有效的药物。


TAG: 附属 广西 患儿 医科大学 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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