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第二医院被指严重妨碍患方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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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8-10-04 01:03:00
/ 个人分类:案件

【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西安交通大学第二医院被诉过度手术致死医疗损害赔偿案于2008年9月24日上午在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国十大律师名人”宋中清律师代理原告参加了庭审。宋中清律师在当庭发表的《补充代理意见》中指出:被告西安交通大学第二医院违反了法定的告知义务,侵犯了患方的病情知情权和就医方式选择权。
在《补充代理意见》中,宋中清律师对医院侵犯患方知情权的病历书证进行了列举:
(1)被告的2001年11月12日血液科《血液、骨髓细胞检验报告》:“血小板不少”、“脾功能亢进?”已经对被告误诊的原发性“脾功能亢进”提出了客观检测数据的质疑,在脾功能亢进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血小板数量应当较少,不少就证明不单单是脾亢的问题。被告没有对此病情的重要情况向患方告知;
(2)被告2001年11月16日《住院病历》证实主观病历上被告医师甚至已经对脾切除的重要禁忌症“血小板增多症”在手术之前就做出诊断,被告对此手术禁忌和风险没有向患方告知;
(3)被告也没有将手术以外的治疗脾亢的方式告知患方。而事实是,原告指称被告医师口头告知只有脾切除手术一种治疗方式,不切则十分危险。被告对此没有任何反驳证据。被告外科只检查血象没有做其他检查即给患者做切脾手术的事实也证明被告没有告知其他医疗方式。

被告违反了法定的告知义务,侵犯了患方的病情知情权和就医方式选择权。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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